第六條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監理資質分甲、乙、丙三級:
(一)甲級:具備一般工業與民用建筑甲級監理資質。有3名以上高級工程師、5名以上工程師經過人民防空專業監理培訓,并從事過人民防空工程設計或人民防空工程施工技術管理,熟知人民防空建設的政策、法規和人民防空工程的設計、施工規范。承擔過3個以上抗力等級5級及以上的人民防空工程監理業務。
(二)乙級:具備一般工業與民用建筑乙級監理資質。有2名以上高級工程師、5名以上工程師經過人民防空專業監理培訓,并從事過人民防空工程設計或人民防空工程施工技術管理,熟知人民防空建設的政策、法規和人民防空工程的設計、施工規范。承擔過3個以上人民防空工程監理任務。
(三)丙級:具備一般工業與民用建筑丙級監理資質。有1名以上高級工程師、3名以上工程師經過人民防空監理培訓,并從事過人民防空工程設計或人民防空工程施工技術管理,熟知人民防空建設的政策、法規和人民防空工程的設計、施工規范。承擔過人民防空工程監理任務。
第八條國家人民防空辦公室負責審批甲、乙級人民防空工程監理資質,并頒發人民防空工程監理資質證書。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防空辦公室負責審批丙級人民防空工程監理資質,頒發人民防空工程監理資質證書,報國家人民防空辦公室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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