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 廣西壯族自治區建設工程預拌商品混凝土
質量監督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區預拌商品混凝土質量監督管理,確保建設工程質量,根據《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和《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銷售和使用的單位及個人,以及建設、監理等相關建設各方責任主體,應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的預拌商品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據需要摻入的外加劑、礦物摻合料等組分按一定比例,在攪拌站經計量、拌制后出售的并采用運輸車,在規定時間內運至使用地點的混凝土拌和物。
第三條 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全區預拌商品混凝土質量實施統一的監督管理工作。日常監督檢查委托自治區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總站具體實施。
縣級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預拌商品混凝土質量實施監督管理,日常的監督檢查可委托同級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實施。
全區推行信息網絡技術實施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鼓勵預拌商品混凝土行業協會建立和完善行業自律機制,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第二章 基本規定
第五條 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應取得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資質,并在資質等級范圍內開展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經營活動。
各設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本轄區內的建設規模制訂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規模的控制規劃,作為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預拌商品混凝土資質審批的參考依據。
第六條 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需設立兩個以上預拌商品混凝土攪拌站的,應取得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每個獨立攪拌站需單獨申請資質,企業資質證書注明獨立預拌商品混凝土攪拌站名稱及其資質。
獨立預拌商品混凝土攪拌站納入當地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規模的控制規劃。
第七條 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應參照《質量管理體系要求》(GB/T19001)標準編制質量手冊、程序文件和作業指導書,建立企業質量管理體系并確保其有效運行。質量管理體系應包含以下內容:
(一)人員崗位職責、重要崗位持證上崗制度、人員技術培訓制度;
(二)質量檢查、技術管理和檔案資料管理制度;
(三)原材料進場檢驗、混凝土配合比設計控制制度;
(四)混凝土出廠檢驗、運輸、交貨檢驗制度;
(五)計量系統定期的計量設備委托檢定和自行校驗制度;
(六)配料計量控制制度;
(七)不合格品處理制度;
(八)其它必要制度。
第八條 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試驗室承擔本企業內部的試驗工作并出具檢測報告,不得對外承擔工程質量檢測業務。
第九條